Jun 12,2009
两岸金融运钞车管理面面观

郭志裕(开南大学安管系兼任助理教授)

陈禾耀(移民署台南专勤队副队长)

 

壹、前言

 

据统计,近十五年来,国内运钞车发生重大之遭抢(窃)或监守自盗案件达35件,包括歹徒持枪强盗案、监守自盗案,侦破率约一半,另外一半持续侦办追查中。最令人震撼的是有七件未破抢案中,歹徒利用下雨天,着雨衣带枪伤人犯案,另外基隆市区,竟有保全运钞车沿路掉钱的乌龙案件。这些原本要保护现金安全的运钞车,沦为歹徒觊觎目标,加上不肖员工监守自盗或管理松懈,运钞车屡屡出事,成为治安重大案件。

 

中国大陆运钞车管理,于公元2010年一月起,适用中国刚发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,其中有些管理措施,值得借镜。两岸来往与互动,在马总统上台后,海基和海协两会多次协商下,无论是大三通或两岸人民交流,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热络景象。他山之石,可以攻错,抛开政治,单从治安面,提出浅见,以供产、官、学界参考。

 

贰、两岸运钞管理现况

 

一、台湾保全公司

 

(一)保全运钞车应具备要件: 依保全业法规定运钞车应有下列设备:1.防弹装置。2.自动报警系统。3.防盗、防抢装置。有关配置标准,警政署于86年函颁「保全公司申请运钞业务特殊安全装置运钞车审验规定」;92年2月函颁「执行运送保全业务标准作业指导」,6月修正前项审验规定,令保全运钞车应具下列防盗、防抢装置之设备:(1)固定之保险箱。(2)所有车门于发生紧急事故时,由内部控制开启,不能直接由外部开启之控制系统。(3)自动停驶系统,或经测试合于运钞车使用,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车辆定位系统。 二、大陆保安公司 台湾的「保全」服务,在大陆地区称为「保安」服务,大陆地区有关运钞保安,依据2010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如下:

 

(一)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,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、巡逻、守护、押运、随身护卫、安全检查及安全技术防范、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。

 
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保安员:1.曾被收容教育、强制隔离戒毒、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。2.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。3.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。4.曾两次被调销保安员证。

 

(三)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卫押运任务使用枪枝, 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之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。

 

(四)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枝使用培训,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、人民警察培训机关负责。

 

参、运钞车管理问题分析

 

保全公司运钞出事的原因相当多元,分述如下:

 

1. 内部管理规范松散:中国保安公司多为集中住宿与管理,由公安机关训练,实施军事管理,内部管控严密。台湾保全公司,采取民主自治,相形比较,内部控管较为松懈。台湾原保全业法着重于保全公司之设立条件严格,但对于保全空司之经营体质及保全从业人员素质之管理规范,则付之阙如,且对于越辖区经营之管理亦未有明文规范,仅设置办事处或驻点,规避辖区警察机关查察与管理,运送保全业者亦然。

 

2. 运钞车设备部分未符合规定:虽然警政署订有「保全公司申请运钞业务特殊安全装置运钞车审验规定」,惟早期(特别是86年以前)设立之保全公司所使用之运钞车配备标准,皆未符合前开审验规定。至该项审验规定函颁后所成立之保全公司,业者基于经营利润之观点,运钞保全业者于申请经营时,仅购置几部作为警察机关审查(勘察)之用,至后续添购之运钞车则未经审验,即先行上路擅自营运,罔顾消费者权益。

 

3. 运送金额过高,治安事故频传:目前台湾各运送保全业者运钞金额上限为新台币8﹐000万元,虽有投保责任险,然运送金额过高,如遇长假或特定日期,甚至运送超过上亿现金,且运送保全人员仅有低度防御器械,对于潜在之犯罪人而言,实是一大诱因。

 

4. 运送保全人员前科素行比率偏高,训练不足:经统计资料,运送保全人员,其中具有前科素行者约有200人,虽约占5%,惟国内运送保全业者具有前科素行比率超过10%以上者有4家,市占率约57.14%,最高比率更达18.75%,高于目前国内所有保全从业人员具有前科素行比13.3%。由于证照制度尚未修法实施,训练不足,多数保全公司之训练沦为纸上作业,真正落实者不多。

 

肆、运钞车防抢,携带武器对策分析

 

运钞遭歹徒持枪抢劫,应属治安重大事故。中国大陆保安员运钞均有携带武器自卫,对歹徒形成威胁,以达吓阻作用。惟我国政府是否开放保全人员配枪执勤,正反意见参杂,利弊得失都有,兹分析如下:

 

一、优点:

 

(一)提升自我防卫能力--运送保全勤务,目标明显,庞大现金诱人,潜藏危机极高,且事实上歹徒劫钞犯案,携带武器,日趋凶狠,不给予保全人员足以自卫的器材,很难发挥遏止危害的效果。虽然依警械许可订制售卖持有管理办法,运送保全可以持有抛射式电击器,不过只是比较强势的防卫性警械,还是无法吓阻凶恶的歹徒。而警察机关也不可能随侧保护,因此,让当事人携带武器自负保护之责有其必要。

 

(二)运钞工作型态需要配枪以达任务--保全运钞员运送大笔现金常成为歹徒觊觎的目标,其工作环境之危险性不亚于警务人员。环顾世界各国有关运送现金之私人警卫,多数都有携带武器,中国大陆除保安携带武器外,公安也视需要,加强保护。警察人员面对潜在危险尚需配枪执行勤务,更遑论直接面对抢匪的保全人员。

 

二、缺点

 

(一)管理难度高,训练不足--枪枝射击训练成本极高,包括枪、弹、师资、场地、保养问题等等,凡此种种增加营业成本的训练资源,私人企业是不感兴趣。另外内部控管很难面面俱到,如何管理下班后缴回之武器,也是问题之所在,因此多数保全公司反而不愿运钞保全有武器。保全员拥枪后「枪械」可能成为歹徒觊觎运钞车现金外的另一个目标,携枪执勤反而徒增危险,保护现金外,还要保护枪枝。在在都是台湾不愿开放的主因。

 

(二)保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,很难管控--目前国内五百多家保全业者素质良莠不齐,有前科或精神疾病的患者担任保全员仍大有人在,一旦开放配枪,社会大众无法认同,恐招惹更多治安问题。某些保全公司有黑道背景,在业者良莠不齐的情况下,枪枝安全性堪虞,并且会造成部分黑道与不法分子藉保全员身分合法持枪。

 

伍、结语

 

两岸保全(安)公司在运钞与管理作为上有明显差异,惟能撷取优点,才能有效管理健全保全公司,兹提出下列建议,代为结语。

 

一、检视运钞标准作业流程--运钞车作业遭抢变量很多,包括:运钞车之装备、运钞车路线变动情形、运钞袋暴露车外时间、收放款之据点数、运钞车人员防卫武器配备、以及运钞车出勤时有无与治安单位联系。重新检视流程,订定标准作业,办理防抢演习,确实要求,落实执行。

 

二、警察机关加强金融机购巡守安全维护工作--警察机构执行巡逻勤务,应实施守望、临检等作为,必要时于金融机构营业厅内外及ATM提款机附近实施录像,吓阻歹徒觊觎,便于日后追踪查缉。保全公司运送较多金额时,达一定金额以上由保全公司提出申请,警方以便衣或制服警力明暗交互协助护钞。

 

三、提升保全员水平,有条件开放使用枪枝运钞--保全公司除强化硬设备外,对于人员素质应更加严格要求,避免发生监守自盗情事,并强制定期办理教育训练,才能有效降低风险及诱惑,减少危害发生的机会。早日修正保全业法,保全人员经训练考核取得证照,经主管机关核准得使用枪枝运钞,除能提升专业能力外肩负共为治安之责任,也可提升保全之专业形象。